残疾人就业为何如此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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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为何如此难?

求职就业依然是很多残疾人牵挂的问题。

残疾人作为弱势群体,在就业问题上,面临的困难要比普通人更多,就业矛盾更为凸显。为了做好残疾人的就业工作,保障残疾人劳动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法律等明确规定了对残疾人劳动就业要给予扶持优惠和保护。但我们看到,残疾人就业的前景依然不容乐观,求职就业依然是很多残疾人牵挂的问题。

根据学者王嘉瑛《当前残疾人就业的几点思考》提出:我国现有就业年龄段的残疾人有2400万人,截至2003年底,城镇就业年龄段残疾人已安排就业403万人,按照就业形式分类统计,集中就业(主要指在社会福利企业中就业,也包括少量的工疗机构)109万人,分散按比例就业124万人,个体就业或资源组织就业170万人,未就业残疾人上万人。反映出我国残疾人就业现状令人堪忧。

难点一:社会对残疾人认知的偏差

台湾一笔者说过,看这个国家是否发达,需要看两个条件,一是大街上是否有很多残疾人,二是下暴雨的时候,排水系统是否完善,能否让行人不沾湿鞋袜。从这两点中看,中国现阶段,第一个条件并没有达到,大街上几乎看不到残疾人,排除没有完善的无障碍措施之外,他们不愿意出门,是因为社会对他们认知的偏差。他们出门,就得忍受周围人的指指点点,去面对众人好奇的目光。

1.家庭认知的偏差

按道理来说,家庭教育对孩子自身成长十分重要,但是对于大部分残疾人家庭来说,一般不太重视对残疾子女的教育,有的父母对孩子过多保护,没有挖掘他们自身的能力。曾经有新闻报道说:某个地方的男生,患有小儿麻痹症,小学成绩特别好,年年拿奖状,但是家里人认为他身上有残缺,读再多的书都没有用,只能缀学在家,依靠父母,这样的生存问题令人担忧。

由此可见,这部分残疾人家庭认知的偏差,带来残疾人的自身文化水平并不是很高,《中国残疾人》曾刊登过文章《残疾人就业难,究竟难在哪?》,该文中写道:根据2006年烟台市开展的全国残疾人抽样数据调查显示,未上学的持证残疾人占总数的29.6%,小学文化程度占39.7%,初中文化程度占25.3%,高中文化程度占4%,中专文化程度占0.9%,大专文化程度占0.3%,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占0.1%。很明显,在岗位安置上,残疾人处于劣势。

2.学校教育认知的偏差

残疾人的儿童时期,密切最联系的群体除了家庭就是学校。一些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学校,一些进入特殊学校。而在普通学校学习的残疾儿童大多数是肢体残疾、不太严重的视力、听力及智力残疾。但是面对众多的孩子,不可避免会遭受到其他同学的嘲笑或者是捉弄,他们的行为,无意中让残疾儿童感觉到自己跟别人不一样,觉得自己低人一等,无形当中产生敏感、自卑的心理。在特殊学校上学的孩子,虽然不会遭受其他同学的嘲笑,但脱离了正常交流的圈子,很难培养出人际交往能力。而这种认知的偏差一旦产生,往往会伴随他们的一生,很难彻底改变。

3.用人单位认知的偏差

在残疾人找工作当中,会出现用人单位将残疾人拒之门外的情况。这种单位往往觉得残疾人会影响到自身的企业形象,对残疾人的能力评估过低,往往觉得残疾人工作能力不强,工作效率过低。由于检查覆盖面和强制力度不够,不少单位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不愿意或有意规避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宁肯缴纳残保金,也不肯录用残疾职工,怕招惹不必要的麻烦。这一现状,反映出,企业的责任感不强,这是导致残疾人就业难的最主要的原因。

4.残疾人自身落后的择业观念

残疾人作为最弱的群体,自身综合素质状况也相对较弱,部分残疾人眼高手低,能从事的工作不愿意做,一张口就要高工资,致使用人单位对残疾人有看法,残疾人只能被迫退出竞争行列。另外,许多残疾人心中认为到大的单位上班、签订劳动合同看作是就业,而把只有劳务关系的岗位不认为是就业,这也影响着他们不能找到合适的就业、不能实现充分就业。实际上判断就业与否只有两个标准:收入与劳动时间。只要身体力行、劳有所获、收入合理、活有尊严,就应该视为正常的就业了。

难点二:未能充分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利

即使具有高学历的残疾人,也通常遇到难以就业的困境。

1.政策执行不到位

现行政策规定,只有民政、乡镇、街道举办的集体所有制福利企业才可享受税收减免,其他企业安排再多的残疾人就业也不能享受退税优惠。这种不鼓励不支持的政策,无法激励企业履行法律义务,更不用说社会责任。

另外,按比例就业缺乏全国统一的法律规定,行政执法主体不明确。虽然我国的《残疾人保障法》原则规定了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要求外,具体的落实办法没有统一的规定,因此按比例就业难以落到实处。

2.党政机关单位未能做出表率

虽然我国很多条例明确规定党政机关单位按比例录用残疾人,但实际上,我国国家机关按比例吸收残疾人就业方面并没有做出榜样,甚至会有人认为在国家机关安置残疾人就业会损害政府形象。实际上恰恰相反,国家机关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才会真正提升政府形象。

另外我国《残疾人就业条例》虽然授权国务院财政部门会痛有关部门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但至今仍未出台,造成地方立法各行其是的现象。

3.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我国大部分残疾人就业的问题得不到解决,大部分原因是因为我国从整体上还没有形成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虽然我国为残疾人制定了一些法律条款,但我国关于残疾人立法的缺陷在于法律内容过于笼统,过于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为例,在涉及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条款中,很多地方以“要”、“应当”、“可以”等字眼表述,而少有“必须”、“务必”等决断性词语,柔情有余而刚劲不足。如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机关团体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这些缺乏强制性的条款给实际工作造成了操作上的困难。

另外,在操作过程中对违反残疾人保障法,侵犯残疾人利益的人和十强无法进行实质性的惩罚,不够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在面对大量残疾人社会福利实际问题及特殊需要,往往只寄托在社会舆论和人道主义的支持,没有实质性帮助,导致残疾人在就业权益和保障方面处于不利地位。

难点三:残疾人就业服务不到位

培训机构是残疾人提高技能的重要渠道,招聘信息是残疾人了解就业单位的重要渠道,而这三个重要渠道,在现实中,却存在着很多问题。

1.劳动市场的不作为

由于经费、能力有限,劳动市场为残疾人开展信息服务、政策法规咨询、就业指导等工作难以到位。另外,现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仍然通过简单的资料收集、信息整理的方法,不仅费时,而且掌握用工的信息不多,导致很多残疾人很难看到及时、准确的招聘信息。

2.培训机构未有完整的方案

一些培训机构的老师,只是想着完成工作任务拿工资,未能站在残疾人的角度上考虑,未能给残疾人设计一套完整的培训体系,导致部分残疾人学完后,未有任何的效果。另外现阶段社会正在快速发展,单一的技能无法满足新时代的需要,必须要提高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能力,应把残疾人培训列入职能技能培训计划中,大大提高残疾人的就业能力。

关于残疾人就业,我们应该做什么?

随着时代的发展,我们必须以创新的眼光来对待弱势群体的就业问题,以更广阔的思路来解决问题的方案,需要政府和社会提供更多有效的扶助、提供更宽阔更畅通的就业渠道。

1.保障残疾人的权益,政府是最大的依靠

就业是残疾人的最大的保障,将残疾人就业作为关注的种种之中,需要政府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的社会义务机制、工作协商机制、履约责任机制、监督检查机制。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难度首先表现在社会认识上。我们需要旗帜鲜明地进行宣传,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不仅仅是某个部门的事,而是各级政府的职责所在,是政府工作的重要一环。要动员人们走出这样的认识误区:一是残疾人就业工作是残联的工作;二是安置残疾人就业是量力而行的事,不是社会义务;三是残疾人就业就是安排就业岗位,而不是鼓励自主创业。

2.提高残疾人的技能,培训机构责任重大

残疾人就业究竟难在哪,残疾人自身素质不适应现代科学技术发展需要,缺乏竞争意识和能力,是一个重要原因。要做好残疾人的就业工作,加强残疾人的职业技能培训,是工作中的重中之重。21世纪是一个知识经济占主导地位的时代,残疾人就业也必须适应就业新形势的需要,要改变过去只是一味抱怨工作难找,而要多想想自己能做什么,应该鼓励他们积极参加各种培训,提高自己的就业能力。另外,劳动部门和残联组织应该依托社会资源,着重考虑有针对性的上岗培训方案,多渠道地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活动。

3.对残疾人的自主创业,需要更多实在的政策

对自主创业的残疾人提供实实在在的优惠辅助政策,可考虑采取安排扶持资金、创业补贴、创业奖励金等多种举措,在税收方面也实行重点优惠政策,以期激励和支持更多的有志残疾人走上自强创业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