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还款期限时,借款合同的利息如何计算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14日,白某某向冯某某借款12万元,在完成银行转账后,白某某向冯某某出具了借条,只约定了借款利息为千分之三十,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之后,白某某又向冯某某借款10万元,白某某向冯某某出具了借条,同样只约定了借款利息为千分之二十,没有约定还款期限。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结合本案,被告白某某向原告冯某某先后分两次借款12万元和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借款本金共计为22万元。双方对两笔借款均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原告通过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因此,被告白某某偿还原告冯某某的借款本金以利息,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从合同订立时起一直计算到借款本金还清时止。
律师评析
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负有按期返还借款以及利息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要求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在借款利息的计算上,《合同法》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支付;借款期间在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以及支付利息的期限,则利息的支付应当同还款期限一致,从合同订立时一直计算到借款本金还清时止。